甲方向晴日有限公司〈以下簡稱乙方〉承租各式攝影用品
(如附件明示)特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同意,條件如下:
第一條:標的物
本合約中甲方所承租之標的物名稱、型號、數量詳如
附件。
第二條:租期
本合約以標的物驗收手續完成後起租,標的物返還時
間以本合約規定為準。
第三條:租金、押金及質押證件
一、甲方承租標的物時,應質押無破損、髒污之身份
證正本予乙方。
二、甲方應於合約簽訂之時,按合約規定之金額支付
現金之押金予乙方。
三、甲方質押之證件及押金,於合約終止時若無維修
等相關問題時,由乙方歸還甲方。否則待維修完
成後,再予以歸還。
四、若甲方不方便質押証件,可押等值租借器材之
八成現金作為押金〈租金需另付〉。
第四條:租金給付
一、標的物租金以甲方及乙方簽約時為基準。
二、甲方應於合約簽訂之時,按合約規定之金額支付
現金之租金予乙方。
三、甲方與乙方合約簽訂後,若甲方於合約到期前提
早歸還標的物,乙方無須退租金給甲方。
第五條:租賃物返還與違約罰款
一、甲方應於本合約屆滿或終止時將標的物返還乙方
。
二、乙方在合約規定之返還時間外,另給予甲方一小
時緩衝時間,合約之所有標的物在緩衝時間內歸
還,但不得超過晚間營業時間,甲方歸還設備若
超過合約定立時間,一律補收逾時租金。
三、甲方返還時間逾時超過一小時,則以合約規定返
還時間每加二十四小時為乙期,每期計算乙次。
四、合約到期後逾二十四小時後未將標的物返還者,
且甲方未事先通知乙方要延展租賃時間,乙方除
沒收押金全額作為罰款外,且報請司法機關處理
並保留司法追訴權。
五、合約展期
則按展期後新約時間返還。
第六條:合約展期
一、若甲方因故而需將合約延展租期,需於合約規定
之返還時間前六個小時通知乙方,甲方與乙方簽
定新合約以達成合約展期。
二、若甲方於合約租期逾時未通知乙方需將合約延展
租期,乙方有權利將押金全額沒收。
三、合約展期後標的物之租金,以簽定的新合約為基
準。
四、若甲方因故而需將合約延展租期,乙方有權利決
定是否達成合約展期。
第七條:租賃點收
甲方應於租賃標的物時當場點收並進行測試,如發現
功能不正常或外觀顯有損壞時應即通知乙方。點收完
成後之功能不正常、損壞,除非因長期累積使用或器
材壽命,若由乙方判定是人為損傷造成,一律為甲方
之責任,乙方有權利決定要求甲方照合約予以賠償或
維修。
第八條:返還測試
乙方應於甲方返還標的物後,依照合約中所載標的物
規格與功能進行測試,並查驗測試結果。經乙方測試
認可後,方完成返還手續。
第九條:所有權
一、標的物之所有權歸乙方所有,甲方不得處分標的
物或任意拆解、更換零件。
二、單眼數位相機與之可替換鏡頭,在不損壞及相容
情況下,不在此限。
第十條:損害賠償
一、甲方發現標的物故障,失常、泡水等異常情形時
應立即通知乙方,由乙方判斷確認後,若是人為
因素造成需維修,乙方視情況有權利決定委託商
家維修或要求甲方賠償與新品等值的現金〈標的
物價值詳見附件〉。維修之費用,乙方需出示統
一發票或加蓋店章之維修單據,並且甲方需負擔
維修期間的租賃費用,維修期間的租金以平日價
的30%計算。
二、乙方不負責保存或備份記憶卡內任何資料,記憶
卡儲存裝置發生不可預期的資料毀損,造成甲方
之損失,乙方無賠償責任,乙方最多退還本合約
訂立的租金予甲方。
三、若甲方正確的使用乙方所出租的標的物,因而造
成甲方直接地或間接地任何衍生性財物損失,或
身體、心理創傷,則乙方所承擔的責任範圍僅限
於全額退還該合約訂定所及的,且為甲方已付出
的租金金額。
四、甲方使用器材造成嚴重入塵現象,例如:參加
The Color Run、沙漠、、、等,
器材入塵後所產生之器材維修及清潔費用,需由
甲方承擔。
五、甲方承租的鏡頭及鏡頭相關類別當下,已確認鏡
頭的變焦環、對焦環、光圈環手動旋轉順暢、自
動對焦功能正常、鏡片沒有刮傷或是掉鍍膜現象
,若有爭議部件於合約備註詳述,否則鏡頭類別
返還時的不正常現象所產生的維修費用需由甲方
承擔。
第十一條:合約範圍
與本租賃案件有關須知及所附各式文件皆為本合約
之一部分。
第十二條:合約修改
本合約條款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。
第十三條:管轄法院
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,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
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第十四條:合約收執
本合約一式兩份。由雙方各收執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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